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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8月04日 18:16 来源:福建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郑昭)7月29日,《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华侨在我(福建)省身份证明、参加职称评定、医疗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方面权益保护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条例,华侨护照与身份证具有等同效力。条例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商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为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国内高考的问题,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允许华侨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利于激发华侨报效祖国热情,积极投身我省各项事业建设。为此,条例规定,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条例对离退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的医疗待遇建立保障,规定在本省离休、退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本省就医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医疗或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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