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中国新闻
分享到:7

官方拟规定地方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中国”等字样(2)

2016年08月01日 18: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中,对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情况复杂,6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与已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五)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或者用于公益目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社会团体保存,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书画
工艺品
古玩珍藏
关于我们 - 欧桥传媒集团 - 电话:0040-751021899 - 邮编:SE3 9GX - 邮箱:ozqb@qq.com
地址:Flat 502 Loder House, 2 Anderson Road, Kidbrooke Village, London, United Kingdom, SE3 9GX
Copyright 2012 欧桥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