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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不公平吗?

2014年05月16日 21:46 来源:海外网

    摘要:在一次分配本来就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单纯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多少显得突兀。

    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专门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作出规定,令一些网友感到不解:相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在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上似乎更需要政策关注。不少中小微企业员工工资多年滞涨,跟不上物价上涨速度,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低层级领域和工种的从业者工资增长尚无保障,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似乎缺乏说服力。

    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该不该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让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这是一个普适性的目标。与改革开放以来年均9.9%的GDP增幅相比,近年来许多领域职工工资增幅低于此速度,非垄断性企业如此,多数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如此。就此而言,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是应有之义。工资增长机制应以公平性为最大原则,只涨某一类型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固然不公平,而将某一类单位人员排除于工资增长机制之外,同样不公平。

    那么,在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同时,也建立企业从业者的工资增长机制,岂非是减少争议的最好办法?表面看是如此,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企业运营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差异也很大,以行政式手段强行让企业涨工资,不仅有剥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之嫌,而且如果所有企业都涨,垄断性企业涨得起,许多中小微企业涨不起。其结果很可能是,进一步拉大企业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仍然比较大,许多经济实体的生存和发展困境犹在,职工工资收入是企业需要负担的主要成本之一,强行令企业涨工资,不利于改善实体经济环境,可能会迫使压力大的企业从实体转向虚拟经济领域,从而增加新的就业压力。

    但是,这并不是说网友的担心就没有道理。在一次分配本来就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单纯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多少显得突兀。怎么解决这一问题?

    其一,尽可能抬高低层级从业者的工资收入水平。行政式的强制手段不合适,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各类企业都可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于资方强劳方弱是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强化劳动监察制度的执行力,至少让企业员工有权利表达的正常途径,以此维护自身利益。

    其二,事业单位的改革应该更快一些。许多事业单位迄今没有脱离与行政权力的挂钩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其工资收入增长的资金来源,也脱离不了与财政的关系。显然,在存在更多低收入从业者的情况下,用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增长,等于是补强不补弱。只有事业单位尽可能与行政部门脱钩,通过自己的社会贡献换取利润,其员工工资增长才更有法理性。

    其三,还应坚持“限高”策略。应该看到,工资性收入已经处于高水平的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其收入来源不一定全是市场竞争的盈余,而不乏垄断地位的赐予。对于这一类高收入者,限制甚或适当调低其收入水平,更能体现工资性收入与社会贡献的匹配。

    总之,单看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谈不上公不公平。但是否能同时完善早就该着手进行的配套改革,让更多的低收入从业者看到工资稳定增长的前景,那才是公平不公平的关键所在。(作者:徐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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