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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公开,公开需要多元碰撞

2013年09月09日 00:52 来源:美国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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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张海迪入日本国籍,到雷锋生活奢侈,从“7·23”动车事故外国人获天价赔偿,到红十字会强制捐款……这些曾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的谣言,都出自红极一时的网民“秦火火”等人之手。“秦火火”等人现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侨报漫画 王铎 图/文

 近日,中国大陆网络红人相继出事,继著名网络推手“秦火火”因涉嫌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拥有千万粉丝的超级“大V”薛蛮子因涉嫌嫖娼被警方逮捕,紧接着,制造“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等谣言的犯罪嫌疑人傅学胜也被刑拘。

  打击网络谣言,已经成了一场运动。不可否认,在网络的江湖上,各种利益博弈,为了政治利益、商业利益或其他利益,有人不惜通过制造谣言达到目的。然而,无论为了什么“崇高的目的”,打击谣言的过程中都需要尊重法治,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尊重言论自由这个基本准则。

  惩治谣言要依法,不可搞运动

  打击谣言,首先必须清楚什么是谣言。古往今来,通过造谣抹黑对手达到目的的案例不胜枚举,战争状态下的所谓“对敌宣传”也可以算作谣言。因此,在中外的各项研究中,均没有给谣言准确的、令人信服的定义。西方国家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宣传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谣言。

  什么是谣言?最为令人信服、传播最广的定义是:谣言是利用各种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惩治谣言,需要依法。《刑法》中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其实也适用于谣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抢盐风波”事件,造谣者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军车进京”谣言事件里,警方对散布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有些公司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雇佣公关公司或网络写手,抹黑对手,也在治理之列。

  网上举报官员不算谣言

  依法治理谣言,一定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有人常说,阳光、空气、水和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自由包括行动的自由、思想的自由和表达的自由,这一点在中国的宪法里有明文规定予以保护。

  鉴于此,对谣言的打击一定不能违反保护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网上举报官员不算谣言,因为这是否是事实,纪委、司法机关调查即可;对政府不当行为的监督不算谣言,政府为人民服务,人民也有权监督政府,这符合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对历史问题和历史人物的反思不算谣言,因为一个民族只有认清历史才能面对未来,把历史当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是对古人的亵渎和对今人的罪恶;发布信息不准确不能算谣言,因为民众所知有限,不能期望他们和官方一样掌握权威信息。

  谣言止于公开,公开需要多元碰撞

  现在有个趋势,就是民间“传谣”,官方“辟谣”,而过三个月或半年后,证明民间的“传谣”是真实的,而官方“辟谣”是虚假的,结果却有人因此“传谣”而锒铛入狱。这种状况其实是对言论自由的损伤,也是对官方信誉的损伤。

  谣言还是真相?实话还是假话?这些不应该靠一个命令或是一个简单的声明下结论。谣言止于公开,这是个颠扑不灭的真理。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任何对真相的掩盖都是不明智的,而及早公开就是真相战胜谣言最好的方式,而不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公开就需要多元碰撞,这个过程会产生矛盾、纠结、抱怨,但它可以最大限度保证结果的公正。美国法官勒尼德·汉德说,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动辄扣上谣言帽子,社会失去活力

  还有一种不良倾向,就是动辄说某种言论是谣言,意图是煽动社会不满,以此治罪,这缺乏依据。以此治理,会让国民噤若寒蝉,道路以目,整个社会失去反思的能力,也失去活力。

  言论只有在直接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时,才构成犯罪,把合法言论当做调唆煽动,是最大的不宽容。

  言论自由当然也有边界

  言论自由当然有边界,不是可以随意造谣,对此,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有如下经典判例: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

  以此说法处理网络谣言较为合适。当一个人在网上质疑雷锋被调查时,他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对历史人物、历史问题的反思,这不会引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也不会给身边人带来危害。当然,雷锋的家人也可以告他“诽谤罪”。这就需要法官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基础上,给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

  (作者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传媒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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