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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内幕交易重案被地方法院意外轻判

2013年07月07日 11: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导读]深入追查发现,这起被“高举轻放”的案件背后,潜藏着一段比内幕交易案更为曲折、离奇的情节。

记者 陈锋 葛爱峰 焦作报道

如果允许他人在扑克牌上做记号,作弊被抓后又得不到惩戒,那么谁还愿意玩这种游戏?而中国资本市场,或许面临着类似危情。

2012年1月6日,证监会对外通报了五起典型违法违规案,其中两起为内幕交易,包括鲍崇民等人利用上市公司重组动用3000余万元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华夏时报》记者调查一起信托违规案的过程中意外发现,这起被证监会通报为“情节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典型大案,主要涉案人竟然出人意料地仅受到缓刑处罚。

深 入追查发现,这起被“高举轻放”的案件背后,潜藏着一段比内幕交易案更为曲折、离奇的情节。4日,《华夏时报》致函中国证监会,截至发稿前,后者尚未就此 内幕交易大案被轻判作出回应。而此前,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曾指出,当前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还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内幕交易案被查

2013年5月,本报记者在河南调查时发现,鲍崇民为裕丰复合肥公司(简称裕丰公司)负责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受其管理。

鲍崇民何许人也?上市公司ST海鸟(600634.SH,现更名ST澄海)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胞弟,曾在该上市公司重组前涉嫌内幕交易被查处。

2012 年1月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五起违法违规案件,其中之一即为鲍崇民涉嫌内幕交易案。证监会当时调查发现,2010年4月底,裕丰公司实际控制人 鲍崇宪产生了重组ST海鸟的想法,5月27日其在上交所提出欲将其控制的房地产资产或裕丰公司注入ST海鸟;5月29日,ST海鸟发布公告,鲍崇宪收购 ST海鸟控股公司100%股权,成为ST海鸟实际控制人;6月29日,鲍崇宪开始考虑重组ST海鸟具体方案,拟将裕丰公司以定向增发形式注入上市公司。

7月3日、4日,鲍崇宪及其胞弟鲍崇民等人向当地政府表达了拟将裕丰公司注入ST海鸟的想法。7月6日,ST海鸟公告了重大重组计划。证监会认定,在此次重组中,鲍崇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价格敏感期伙同他们买卖股票,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

据《华夏时报》掌握的材料,在知悉重组内幕消息后,鲍崇民将重组内幕消息告知浦发银行郑 州建西支行原行长助理周志强,周找到王志勇,由王志勇将鲍、周二人筹集的3000余万元资金分到10多个账户,先后在7月1日到6日买入300余万股、共 计3270余万元的股票。另外,鲍崇民还找到潘登,潘将鲍给的496万元分到3个账户,并自筹80万元买入ST海鸟,共获利12万元。

证监会在2010年12月对此立案调查,2011年6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9月,鲍崇民等人被河南焦作市公安局刑拘,后被批捕。

据参加这次新闻通气会的记者回忆,在通报这起案件时,证监会办案人员还特别表示,证监会执法人员查案过程中,鲍崇民等人对调查组百般阻挠,甚至恐吓办案人员,性质十分恶劣。

典型案件意外被轻判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投资者看来,鲍崇民涉嫌内幕交易案理应受到严肃处理,以对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不过,本报记者调查发现,鲍崇民等人最终均被轻判,全部为缓刑。

“此案经过一审、再审,法院第一次判得非常轻,后来监管部门不愿意,法院又重新审了一次,鲍崇民变成了判3年缓5年。”一位知情人士说。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当时被证监会派到南阳查处这起内幕交易案的同志,刚从地方上调到证监会。据称鲍崇民对办案人员很不友好,并通过关系调查工作人员户籍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阻挠其办案。

记 者4日从负责该案审理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1年11月,河南省高院指定中站区法院审理此案。2012年7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鲍崇民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3名涉案人员周志强、王志勇、潘登,也全部获得更轻的缓刑并处更低罚金。

中 站区法院副院长孙同勇表示,在作出上述判决后,该院又于2012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再审,2013年2月作出再审判决。 与一审相比,再审结果稍有加重:主犯鲍崇民判3缓5,罚款35万元。从犯周志强判2缓3,罚款10万元;王志勇、潘登均为判1缓2,分别罚款5万元、10 万元。

孙同勇称,“结果是根据案情做出的判决,是审委会的集体意见。”他并说,判处缓刑主要是结合犯罪情节,考量当事人是否存在再危害社会因素作出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比刑法条款,鲍崇民案件的缓刑判决结果,凸显了三个‘不尊重’。”在国内代理多起证券维权案的上海知名律师宋一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典型案件的轻判,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检察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不尊重,特别是对投资者的不尊重。

对于外界质疑此案判决可能涉嫌灰幕交易的说法,孙同勇言语谨慎:“从我个人这里来看,没有遇到请托或说情。”对于一审结束后既没有当事人上诉,也没有检察机关抗诉,为何启动再审程序的问题,孙同勇称此举符合相关程序,他同时否认启动再审是受到证监部门的关切或压力。

轻判背后

虽然中站区法院坚称轻判鲍崇民内幕交易案符合法律规定,但记者在河南采访时,多位知情人士却向记者表达了不同意见。

本报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鲍崇民在河南能量惊人,甚至被举报在缓刑改造期间打点矫正中心监督工作人员后,“脱离管教随意出入辖区,出市出省来去随意”。有关方面对此还专门上书邓州市司法局,要求加强对社区矫正中心的监督,严格执法。

更为严重的是,在缓刑期间,鲍崇民还涉嫌非法融资与金融诈骗。一名要求匿名的受害者表示,鲍崇民以重组ST海鸟和裕丰公司经营所需为由,四处借贷骗贷。“鲍崇民、裕丰公司在民间和各金融机构借的钱应超过10亿,很多都逾期未还。”上述受害者说。

一份提交给官方的政协委员提案反映,裕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南阳市多家担保公司及银行工 作人员介绍,由裕丰公司执行董事鲍崇民和财务总监王某某等人出面,自称由鲍崇民担任老总并控股的河南裕丰公司近期因银行调贷及公司二期项目建设等需要资金 急用,同时鲍崇民又以裕丰公司即将被上市公司ST澄海重组包装上市,虚假承诺答应给借款人固定高额回报,在南阳民间涉嫌非法融资且金额巨大。

而 真实情况是,鲍崇民只是裕丰公司负责人,并非公司股东。此外,进行上述违法活动时,鲍崇民仍处于缓刑期。“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假借裕丰公司名义骗取南阳 民间和银行巨额资金,公安机关应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河南南阳市多位政协委员在接获相关情况反映后,在“两会”期间以鲍崇民所作所为影响恶劣为由联名上 书。不过,至今尚未得到回复。

本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鲍崇民在刑拘期间,曾脱离监管,最终公安机关启动追逃程序,5天后将其抓获。

一 份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显示,2011年9月1日,鲍崇民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被河南焦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2011年9月15日逃跑, 为“刑拘在逃”,逃跑方向为鲍崇民户口所在地江苏,焦作市公安机关于9月16日签发追逃信息,9月21日,鲍崇民在河南裕丰公司所在地邓州被抓获,被认定 为“自首”。

“刑拘期间脱逃,被抓了还被认定为‘自首’!”一位受害人说,公安机关在办理这起案件中,存在许多令人难以理解的地方。

6月28日,记者致电办案单位河南焦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电话工作人员在询问记者身份后,称办案民警不在,随后挂断电话。

打击不力恐危及中国股市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投资圈内人士表示,鲍崇民涉嫌内幕交易案被轻判缓刑,明显失当。

与 此可以对比的,是2012年4月20日证监会通报的一起内幕交易判决案。上海金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李文清作为内幕知情人,在2007年1月天一科技发布合作 开发贵州某铅锌矿公告前,买入70.07万股天一科技股票,成交金额约386万元,至2007年2月全部卖出,获利约389万元。2011年7月5日,上 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定李文清构成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对违法所得予以罚没。

“为何涉案金额3000万元的是缓刑,而涉案金额300万元的却是实刑?”一位受害者直言不讳地说,地方保护或为主因。

郭树清主 政证监会期间,内幕交易案件被作为查处打击的重点。他坦承,内幕交易在各国都存在查处困难的问题,因为案件涉及的主体和账户数量多、分布广,尤其是证明违 法犯罪者知悉、传递内幕信息的难度很大,查证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此外,上市公司分散于各地,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根据2012年1月证监会官网通报的数据,2008年至2011年四年间,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54起,行政处罚31起、移送公安47起。平均每年只有10多起。

“被证监会查处的典型案件不多,对这类被查实的典型案件,如果被枉法轻判,将起不到震慑作用,甚至会鼓励这种低成本犯罪行为。”河南省某金融部门负责人说。

中 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背后,伴随着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内幕交易猖獗,中小投资者对此深恶痛绝,希望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呼声不断。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曾 在受访时表示,内幕交易行为直接违反和破坏信息公平原则,本质上是资本市场的“偷窃”。在他看来,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运行根基造成的颠覆性破坏是难以评估 的,内幕交易泛滥足以摧垮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刘同时承认,与内幕交易对市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违法犯罪分子获取的不法收益相比,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打 击和制裁力度还不够,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表示,对于河南有 关法院的轻判,可以借鉴绿大地案经验,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他介绍,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最初只判决原董事长何学葵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但经媒体报道 后,经高层批示,由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经提级审理后,最终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10年,其他涉案人员也分获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还要补充的是,对于这种影响重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加大案件公开透明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立案、审判、判决过程和结果,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宋一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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